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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管理混亂的“萬惡之源”—從三起典型案例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
Time:2021/05/18

?? ? ? ?我國法律法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即出借或借用資質)四類違法行為明令禁止,但長期以來,這四類違法行為成為建筑市場的頑癥,久治不愈。隨著我國建設領域的管理層和勞務層相分離,這些違法行為逐漸發展,越演越烈,成為建設領域老大難且屢禁不止,并逐漸變成建筑市場混亂的萬惡之源。長期以來,這些表現方式各異的違法經營行為,使法律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和按資質要求的管理流于形式,違法承發包造成層層拖欠工程款引起大量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并引發眾多社會穩定問題。更嚴重的是,由此造成的諸多弊端集中體現在影響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問題上,引發的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失。

  早在我國《建筑法》施行之前,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縣紡織局五層職工宿舍樓發生粉碎性倒塌的惡性事故,造成在大樓內的39人中36人死亡、3人受傷的慘烈后果,這是一個對《建筑法》立法僅注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安全事故。經調查,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施工單位常山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把整個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包工頭段書榮個人承包,包工頭在工程施工中降低施工標準,嚴重偷工減料、使用劣質墻體磚和混凝土樓板所致。

  之后,我國立法通過《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做出明文規定,政府主管部門也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是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及其變相的違法行為導致的建設工程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仍頻頻發生,并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據統計,2010年-2012年三年間,全國范圍內由行政處罰的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中,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引發的就有27起,共計造成的人員傷亡214人,分別占全部事故和傷亡人數的38%和42.8%。其中2010年較大及其以上事故共29起,傷亡265人,涉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事故10起,傷亡104人,分別占當年事故和傷亡人數的34.5%、39.2%;2011年較大及其以上事故共20起,傷亡97人,涉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事故9起,傷亡43人,分別占當年事故和傷亡人數的45%、44.3%;2012年較大及其以上事故共22起,傷亡138人,涉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事故8起,傷亡67人,分別占當年事故和傷亡人數的36.4%、48.6%。

  近年來,全國范圍內因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造成共死亡98人、受傷73人,具有重大負面影響的典型案件有以下三起:

  案例一:因系統內外層層轉包造成死亡21人的杭州地鐵一號線湘湖站塌陷、被稱為“中國地鐵建設史上最嚴重的事故”。

  發生于2008年11月15日,造成21名工人活埋致死的杭州地鐵一號線湘湖站塌陷事故,被稱為“中國地鐵建設史上最嚴重的事故”。經國務院調查認定,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11.15”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中鐵系統內外層層轉包工程是主要原因。中標工程的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下稱中鐵工)首先把中標工程整體轉包給下屬的獨立法人中鐵四局,中鐵四局又轉包給下屬的六公司,六公司在施工現場又分包給不同的分包商,導致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對死亡人員姓啥名誰的身份情況也不知情。

  轉包后的施工單位中鐵四局以及六公司并未按中標的中鐵工的企業資質要求進行施工管理,實際施工的湘湖站項目部管理嚴重失職。施工過程中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加之基坑檢測失效,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引起局部范圍地下連續墻產生過大側向位移,造成支撐軸力過大及嚴重偏心;部分支護體系立柱未加斜撐,鋼管支撐失穩,基坑支撐體系整體破壞,引起基坑周邊地面塌陷。湘湖站項目建立以后,中鐵四局對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隨意變動,變動后的項目經理無建造師資格,項目總工沒有工程師職稱,不具備任職條件;現場施工員未經資質培訓,無施工員資格證;勞務組織管理和現場施工管理混亂,員工安全教育不落實。項目部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施工,對監理單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頭井部位地連墻有側移現象,以及現場監測單位不負責任,監測數據失真等重大安全隱患,都未引起重視和采取相應措施。特別是在發現地表沉降及墻體側向位移均超過設計報警值,以及發現臨近施工現場的市政道路風情大道下陷、開裂等嚴重安全隱患后,仍沒有及時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在深基坑地鐵車站的高度危險工程項目施工中,這些根本不符合中鐵工的企業資質管理要求的一系列失誤,成為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案例二:因轉包和違法分包引發死亡58人、燒傷73人的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教師公寓特別重大的11.15城市大火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的存量房屋、共28層的教師公寓發生重大火災。當日下午14時15分左右,正在進行大樓更換鋼窗和外墻增加保溫層施工時,10層腳手架上電焊工墜落幾個零星的火星引燃外墻保溫材料引起大火并迅速蔓延。當日18時30分,大火才基本被撲滅。11月19日,經對遇難者遺骸的DNA檢測,“11.15”火災事故遇難人數為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另有73人在本次大火中受傷。

  針對這起建國以來我國造成死傷人數最多、損失最嚴重的城市大火事故,2011年6月9日,國務院批復對該事故的處理報告指明:建設單位、投標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虛假招標和轉包、違法分包和工程項目施工組織管理混亂是最主要的原因。涉案工程項目經招標投標,上海靜安建設總公司中標。第二天,中標人便把全部工程以收取2.5%管理費的得利,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上海佳藝裝飾公司施工。佳藝公司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沈大同沒有經驗,在有156戶440個居民居住的存量房屋外墻改建施工中,應當知道保溫材料系易燃材料的前提下未考慮居民樓施工的防火要求,提出并實施邊拆外墻鋼窗、邊做噴涂外墻保溫材料的立體交叉施工方案,最終釀成特別重大的火災事故。依據有關規定,上海市的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對54名事故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其中26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等7名建設系統干部被判刑,其中高偉忠被判最高刑期16年,5名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被判重刑;28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中,包括企業人員7名,國家工作人員21名,其中省(部)級干部1人,廳(局)級干部6人,處以下干部8人,給予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張仁良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書記龔德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主管的上海市副市長沈駿行政記大過處分。

  案例三:因出借資質引起慘死19人的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還建樓升降機高空墜落事故。

  2012年9月13日,正在施工的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7-1號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突然墜落的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發生時,故障升降機左側吊籠承載了19人和約245公斤物件,大大超過備案額定承載人數(12人),上升到第66節標準節上部(33樓頂部)接近平臺位置時,產生的傾翻力矩大于對重體、導軌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機左側吊籠頃刻傾翻,并連同67-70節標準節墜落地面,最后19人全部死亡,這是我國建筑機械失靈造成死亡人數最多的一起事故。

  經事故原因分析認定,造成本次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正是因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湖北祥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出借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行為,使得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十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無法落實而導致的。據調查,負責現場管理的祥和公司東湖景園項目部系其股東易少啟以祥和公司的名義成立的,該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均非祥和公司人員,且基本都不具備崗位執業資格。項目部在東湖景園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標通知書》和《開工通知書》的情況下違規開工。2012年3月1日,項目部就事故設備SCD200/200TK型施工升降機,與武漢中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但并未按照《武漢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與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對事故升降機加節進行申報和驗收,就開始擅自使用;更有甚者,其還自行聯系購買并使用偽造的施工升降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由于項目部對于施工人員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機的行為制止管控不力,對施工所用升降機安裝使用的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在事故發生后,有11名直接負責人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建議移送司法機關,有17名主要負責人被建議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上述三個近年發生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出我國建筑市場存在的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和問題的極其嚴重性,值得引起我們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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